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2016/10/8 11:07:41??????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憑分支機構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分支機構經營所隸屬企業經營范圍中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第十五條 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2號公布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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