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017/1/9 10:30:04??????
類型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 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標準 | ||||
一、賬簿憑證管理類 | 1.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輕微違法 | 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同時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違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 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嚴重違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 |||||||||
一、賬簿憑證管理類 |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違法 | 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同時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違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改正的。 | 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賬簿憑證管理類 | 3.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違法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在5份以下,或者涉案票面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超過5份且在10份以下,或者涉案票面金額超過1萬元且在10萬元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違法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超過10份,或者涉案票面金額超過10萬元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二、納稅申報類 | 4.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違法 | 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同時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違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改正的。 | 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 |||||||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超過15日至30日內改正的。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仍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二、納稅申報類 |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違法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一般違法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超過1萬元且在10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超過10萬元且在100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違法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超過100萬元的。 |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三、稅務檢查類 |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輕微違法 | 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經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能夠當場改正,同時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違法 | 當場拒絕改正,后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當場拒絕改正,后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三、稅務檢查類 |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違法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 | 對銀行、金融機構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超過50萬元且在200萬元以下的。 | 對銀行、金融機構處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違法 | 造成稅款流失金額超過200萬元的。 | 對銀行、金融機構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三、稅務檢查類 | 8.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違法 | 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經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能夠當場改正,同時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違法 | 當場拒絕改正,后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違法 | 當場拒絕改正,后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說明: 1.稅務機關在按照本裁量基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規定。 2.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超過”均不含本數。 3.本裁量基準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屆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4.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對于本裁量基準未規定的情形,經稅務機關集體審議,可以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進行處罰。 5.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依據,并在本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本裁量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如本裁量基準有與法律、法規及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及規章為準。 6.本裁量基準中完稅憑證違法行為,既可按涉案完稅憑證份數也可按涉案票面金額處罰的,按照處罰孰重原則適用相應的處罰標準。 |
- 上一篇:延長2017年1月申報和繳款期限的通告 2017/1/18
- 下一篇:全國百佳國稅地稅合作縣級示范區名單 2017/1/9